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弱勢助學補助申請單暨切結書

  • 申請時間:每年9月至10日,依當學年度公告日期為主(每學年僅辦理乙次,逾期視同放棄)。
  • 申辦應檢附資料:
    • 前學年度下學期成績單(學業成績60分以上,新生及轉學生免付)。
    • 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(已婚學生只加計配偶)戶籍謄本正本(近三個月內)或甲式戶口名簿(含詳細記事),若不同戶皆需申請。
  •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:
    • (一)補助金額:
      1. 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,補助35,000元。
      2. 家庭年所得30萬~40萬元,補助27,000元。
      3. 家庭年所得40萬~50萬元,補助22,000元。
      4. 家庭年所得50萬~60萬元,補助17,000元。
      5. 家庭年所得60萬~70萬元,補助12,000元。
    • (二)申請對象: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(不含學分班、研究所在職專班、延修生),於正常修業年限內,且符合下列規定者:
      1. 家庭年所得未超過70萬元。
      2.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2萬元。
      3.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。
      4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(含60分)。-----新生、轉學生不受成績限制
    • (三)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:
      1. (1)學生未婚者:
            A.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            B.已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        (2)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        (3)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      2. 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,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學校審查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

    • (四)注意事項:
      1.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,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      2.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:
      3. (1)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(如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)者,不予核發;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(如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)者,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,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,不再重複核給。
        (2)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,由轉入學校核發。
        (3)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      4.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。
      5. 申辦流程,每學年上學期申請,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,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。通過與否,可依進修學院網頁公告查詢或親洽進修學院學務組。
      6.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
      7.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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